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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慧珍与陈孝明、黄金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珍,陈孝明,黄金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吴慧珍,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兴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孝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黄金钗,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原告吴慧珍与被告陈孝明、黄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慧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孝明、黄金钗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应扣除被告陈孝明、黄金钗已归还原告的人民币115.8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孝明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发路XXX弄XXX号XXX室、淞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房产(期限至2018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请续封)。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变现,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