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608、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夏某与被执行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夏某,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08、61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康岳社区。申请执行人夏某,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田镇西山村。被执行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409号、(2014)楼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9893.54元、案件受理费1937元,共计31830.54元,及申请执行费315元,合计32145.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45.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聂登高代理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