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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张保同与吴家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同,吴家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30-1号原告张保同,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吴家家,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张保同与被告吴家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保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家家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同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家家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同撤回对被告吴家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保同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