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绍彬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孙绍彬,男。被执行人:XX,男。孙绍彬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XX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曙光工程技术处的部分工资及奖金收入,因本案协助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