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欧阳伯南与欧阳永文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永文,欧阳伯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永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XX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伯南,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友仁,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永文与被上诉人欧阳伯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欧阳永文及其委托代理人XX文、被上诉人欧阳伯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友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雅君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