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嘉吉生化有限公司诉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吉生化有限公司,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被告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35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