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鸿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良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43号原告鸿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发表人张良忠。被告张良忠。,本院受理原告鸿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多彩艺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德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