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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26号起诉人吴欢。2015年6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欢诉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销义乌市科学技术局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专利号为200710143551.3的发明专利不予授权专利补助的决定。”本院认为,起诉人就同一诉讼请求于2014年5月27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出过行政诉讼,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金义行初字第80号行政裁定,以起诉人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人的起诉,案经本院(2015)浙金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维持了(2014)金义行初字第80号行政裁定。故起诉人重复起诉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