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操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操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操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