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开立诉深圳九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开立高尔夫球场绿化工程公司,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北京开立高尔夫球场绿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令法。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林。原告北京开立高尔夫球场绿化工程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应视为不能提供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开立高尔夫球场绿化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2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