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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梅与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春梅,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组。委托代理人:聂长伟(原告丈夫),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庆云镇。法定代表人:邢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明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梅与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5月15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聂长伟、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明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尚宝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梅诉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635.39元、误工费7600.00元(80.00×9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25.00元(15.00×95天)、交通费500.00元、护理费9108.00元(95.88元×95天)、营养费2000.00元、医药费14800.99元、精神损失费、整容费、牙齿修护费8000.00元,合计44069.99元。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另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4475.95元及修理电动车费用2000.00元,应返还回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辩称: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同意在其承保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误工费同意按照70.00元∕天的标准赔偿,交通费按3.00元∕天的标准赔偿。住院95天,其中二级护理22天,每天赔偿一人的护理费,73天三级护理不应有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牙齿和整容费待实际发生再行赔偿。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明:一、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原告无责任)。二、门诊病历4本、住院病案1册、医药费收据9张、住院患者汇总单1张(证明原告治疗支出医疗费情况)。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开原市斌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误工证明1份、工资表3张(用以证明原告误工费)。四、修车费收据2张(证明原告车辆损失)。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保险单2份(证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二、原告夫妇给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借条1份(用以证明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了医药费及修车费16475.95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6时40分许,王峰驾驶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辽M374**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大桥时、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春梅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春梅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此起事故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开原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治疗95天,被确诊为“头面部外伤、面部皮裂伤,口腔颌面及牙外伤、右胸第1肋骨折,”花医疗费14800.99元、后治疗左额面部皮下异物支出医药费635.37元。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7600.00元(80.00×95天)、护理费2109.36元(95.88×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25.00(15.00元×95天)、车辆损失1500.00元、交通费300.00元,合计28370.72元。另查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承保了辽M374**号货车的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了医药费及修车费16475.9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到本院的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门诊病历4本、住院病案1册、医药费收据9张、住院患者汇总单1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开原市斌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误工证明1份、工资表3张、修车费收据2张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王锋系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司机,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所有的辽M374**号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责任险,故应由承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额内赔偿。交通费双方存有争议,本院酌定为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及营养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整容费及牙齿修复费,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告诉。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垫付的费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应予以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从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修车费500.00元,合计115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从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春梅误工费7600.00元、护理费2109.36元、交通费300.00元,合计10009.36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从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返还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975.95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从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春梅住院伙食补助费1885.41元。上述四项综合计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春梅经济损失合计11894.77元,返还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费用合计16475.95元。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开原市赢德肉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