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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584号罪犯马庆,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1)莱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经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假释后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评估认为,对其慎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马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邹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庆虽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庆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