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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海英等五人强迫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丁梦凡,贾某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英(别名大姐),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北五尧村农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贾维维(别名贾炜炜、老二、二姐),女,1980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博野县小店镇闫庄村东街**号农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淑涛,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博野县小店镇闫庄村西街*号农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梦凡(别名凡凡),女,1995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清苑县清苑镇大福村南环路****号居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丁梦凡、贾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丁梦凡、贾某,辩护人张永民、靳英英、乔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丁梦凡在满城县浩天洗浴期间,被告人王海英让其找卖淫服务员,2014年12月28日被害人朱某某到满城县浩天洗浴里找丁梦凡玩,朱某某到洗浴后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共同商量,由被告人王海英使用威胁手段,贾维维使用好言相劝的方法强迫被害人朱某某卖淫。之后,被告人王海英指使被告人闫淑涛限制朱某某的人身自由并拍裸照,指使杜浩(别名小浩,现在逃)、闫淑涛打骂朱某某,并用铁链捆绑朱某某双手、用胶布粘上嘴巴,用黑色塑料袋套在头上并声称要活埋了朱某某的方式吓唬朱某某,并让朱某某写下一万元的欠条,指使贾彭松(别名二哥,现在逃)将朱某某强奸,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贾维维说好话劝说朱某某,从而强迫朱某某在浩天洗浴做卖淫服务员,随后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视频威胁朱某某强迫其卖淫。在被害人朱某某被迫同意的情况下,贾某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朱某某被迫卖淫。案发后,贾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朱某某十五万元。二、2015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丁梦凡以搬家需要拿行李为由将冯某某骗至满城县浩天洗浴,在洗浴办公室内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伙同杜浩谎称打丁梦凡,并当着冯某某的面让闫淑涛拿镐柄去打丁梦凡,然后让闫淑涛拿铁链绑冯某某、杜浩拿砍刀的方式吓唬冯某某,之后再由贾维维去劝说冯某某做卖淫小姐,后来被告人贾某与杜浩、闫淑涛开车带着被害人摆脱手机定位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冯某某做卖淫服务员。当晚,贾某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贾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冯某某二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丁梦凡、贾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指使贾彭松强奸朱某某后卖淫,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淑涛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梦凡、贾某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作用较小,没有采取恶劣的手段,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海英辩称我没有和贾维维共同商量强迫朱某某、冯某某卖淫,贾维维、杜浩、丁梦凡都是受我的指使行事,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维维辩称我没有和王海英共同商量强迫卖淫,我所做的都是受王海英指使;我有让闫淑涛将朱某某脖子上的铁链解开的情节;送朱某某回家也是由我提议并安排的人。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永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贾维维没有和王海英共同商量强迫朱某某、冯某某卖淫,贾维维是按照王海英安排的方式和内容对被害人进行劝说安抚,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语言相威胁;多次劝阻王海英、闫淑涛暴力威胁被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且系初犯,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闫淑涛辩称,杜浩找我到洗浴是当服务员,去后老板王海英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我没有用胶布粘朱某某的嘴和用黑色塑料袋将朱某某的头套上,杜浩说的活埋了朱某某,我不知道让朱某某打一万元欠条的事;王海英让我用铁链绑上冯某某,但我没有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靳英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淑涛给朱某某拍裸体照、用铁链将朱某某双手反锁是受他人指使;用胶布粘上朱某某的嘴巴和用黑色塑料袋套在朱某某头上的是杜浩;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没有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闫淑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梦凡辩称王海英让我为她找卖淫服务员,开始我没答应,后经王海英多次要求我才同意,并给王海英说人家来后愿意干就干,冯某某是我骗到浩天洗浴的,朱某某是来找我玩的,她们来后被强迫卖淫的过程我不知道;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乔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贾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是在贾维维和杜浩的要求下实施的;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海英在107国道满城县于家庄路段南侧私开浩天洗浴,因生意不兴隆,便让该洗浴服务生杜浩(别名小浩,在逃)的女友被告人丁梦凡寻找卖淫服务员。2014年12月28日,恰好丁梦凡的同学朱某某来找丁梦凡,王海英便指使丁梦凡给朱某某做工作,让其在洗浴卖淫,朱某某不答应,王海英便指使浩天洗浴的服务生被告人闫淑涛对朱某某进行看管、拿走其手机、用铁链反绑其双手、给其拍裸体照片;指使杜浩用胶带粘上其嘴巴、用黑色塑料袋套在其头上、用铁链将其头拴到暖气片上,后杜浩声称将其活埋,在闫淑涛、杜浩往外拉朱某某时被被告人贾维维拦住,贾维维并让闫淑涛将朱某某身上的铁链解开;指使贾彭松(别名二哥,在逃)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指使贾维维好言劝说开导朱某某,并让贾维维许诺朱某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就让其回家。闫淑涛、杜浩、贾维维均遵照执行。期间,朱某某大哭并多次要求回家,均未实现;贾彭松和朱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贾维维受王海英的指使将二人的衣服和鞋拿到室外,直到次日中午才将衣服送还;王海英、贾维维的朋友被告人贾某曾经通过手机微信视频威胁朱某某说“不好好干(卖淫)就将其卖到泰国去”;丁梦凡看见朱某某的裸体照后被吓哭,并目睹了闫淑涛用铁链拴朱某某的事实。朱某某被迫同意卖淫后,与贾某发生了性关系,共计卖淫二次。2014年12月31日,王海英在贾维维的提议下放朱某某回了家。2015年1月1日,被告人丁梦凡通过微信与承德的被害人冯某某取得联系,1月4日二人在保定市见面后,丁梦凡以自己搬家需要到浩天洗浴拿东西为由将冯某某骗到浩天洗浴。为迫使冯某某卖淫,在洗浴的办公室内,王海英当着冯某某的面指使闫淑涛拿镐柄去打丁梦凡,拿铁链捆绑冯某某,闫淑涛便从办公室桌子上拿了一根稿柄假装出去打丁梦凡,一会从吧台上拿了一条铁链扔到冯某某旁边;指使杜浩持砍刀在冯某某面前晃来晃去;指使贾维维劝说冯某某安心卖淫。贾某来到洗浴后,王海英让闫淑涛跟着贾某开车拉着冯某某来到高速公路上,在写有“北京”的牌子下让杜浩给冯某某拍照,并编辑内容为冯某某与其男友分手的短信,并用冯某某的手机将照片和短信发给其男友,后将其手机卡扔到公路上,途径保定市区时让杜浩蒙上其双眼,回到洗浴后,冯某某被迫同意卖淫并与贾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满城县公安局南韩村刑警队接朱某某报案后迅速赶赴浩天洗浴,冯某某被解救,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贾某、丁梦凡被抓获。被告人贾某二次共付嫖资500元。案发后,于2015年2月15日、3月1日,贾某分别与朱某某、冯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贾某自愿给付朱某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给付冯某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均已给付),朱某某、冯某某均对贾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丁梦凡、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保定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满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手机照片(内有裸体照及录像),现金日记账本,笔记本,满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害人朱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康某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律师见证书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丁梦凡、贾某以捆绑、语言威胁、拍裸照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且王海英、贾维维具有让他人强奸被害人后迫使卖淫的情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强迫二人卖淫,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海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维维、闫淑涛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亦系主犯,但二人是受王海英指使行事,作用相对较小,丁梦凡、贾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王海英、贾维维具有放被害人回家的情节,贾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王海英、贾维维、闫淑涛酌情从轻处罚,对丁梦凡、贾某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张永民提出贾维维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观点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是否获利不是强迫卖淫罪的必备要件,辩护人靳英英提出闫淑涛没有从中获利,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亦属从犯的观点理据不足,故亦不予采纳。丁梦凡明知王海英正在让自己寻找卖淫服务员,而将朱某某、冯某某骗到洗浴卖淫,其辩称不知道被害人被强迫卖淫的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被告人贾维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被告人闫淑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被告人丁梦凡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被告人贾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所判未缴纳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万翠芳审 判 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