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昊、孙丽与被上诉人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昊,孙丽,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昊,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军,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张昊、孙丽因与被上诉人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昊、孙丽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张昊、孙丽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昊、孙丽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昊、孙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