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蓉庆与钱广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蓉庆,钱广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朱蓉庆,退休职工。被告钱广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蓉庆与被告钱广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蓉庆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钱广程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暂无法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蓉庆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朱蓉庆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