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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蓉庆与钱广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蓉庆,钱广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朱蓉庆,退休职工。被告钱广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蓉庆与被告钱广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蓉庆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钱广程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暂无法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蓉庆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朱蓉庆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