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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与安徽刀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安徽刀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1号原告: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舒广伟,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刀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日报报业集团诉被告安徽刀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刀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芜湖热线”转载原告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证据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日报报业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刀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芜湖热线”转载的涉案作品《守护居民健康的“谈大姐”》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