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钱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