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奕彬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弈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弈彬,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红光居委象山街四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惠东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时指控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罗弈彬多次在惠东县平山红光居委象山街四巷某巷等地,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每小包50元或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海智黄某某、徐健平徐某某和冯学强冯某某等人吸食。同年11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平山街道办象山4巷某巷302房抓获罗弈彬,从该房阳台缴获氯胺酮一包(净重19.48克)。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弈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供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罗弈彬多次在惠东县平山红光居委象山街四巷某巷等地,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每小包50元或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海智黄某某、徐健平徐某某和冯学强冯某某吸食。同年11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平山街道办象山4巷某巷302房抓获罗弈彬,从该房阳台缴获一包净重19.48克的毒品氯胺酮。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将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的现场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象山街4巷某巷36号302房。(公安B卷55-64)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处扣押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小包、联想牌白色手机一部、苹果四代手机一部。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吸毒人员黄海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话联系向罗奕彬罗弈彬购买过多次50元的毒品“K粉”,每次都在罗奕彬位于平山象山路附近交易。2014年11月17日晚上20时多,其和冯学强冯某某、徐健平徐某某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辨认出了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罗奕彬罗弈彬。(2)吸毒人员徐健平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话联系向罗奕彬罗弈彬购买过多次50元的毒品“K粉”,多数让罗奕彬罗弈彬将毒品送到平山五七中学,有时到罗奕彬罗弈彬家交易。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辨认出了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罗奕彬罗弈彬。(3)吸毒人员冯学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话联系向罗奕彬罗弈彬购买过多毒品“K粉”,每次都是在罗奕彬罗弈彬家附近交易50元至100元不等。罗奕彬罗弈彬的联系电话是18316******1671。其辨认出了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罗奕彬罗弈彬。6、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的供述,证实其通过以电话联系方式,在惠东县平山象山街四巷某巷花园附近,将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黄海智黄某某、徐健平徐某某、冯学强冯某某各三次,每次交易50元左右。2014年11月17日20时30分许,其在位于惠东县平山红光居委象山街四巷某巷36号C栋302房内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阳台的一颗发财树下的盆底搜出一小包氯胺酮。罗奕彬罗弈彬辨认出冯学强冯某某、徐健平徐某某、黄海智黄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氯胺酮的人。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吸毒人员黄海智黄某某、徐健平徐某某、冯学强冯某某的检测样本经氯胺酮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均为阳性。8、称重笔录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象山街四巷某巷36号C栋302房家中内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9.4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9、移动通信清单,证实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的手机号码1831633****1671与吸毒人员徐健平徐某某的手机号码1353214****2256、黄海智黄某某的手机号码1581645****6359、冯学强冯某某的手机号码1581642****5241存在多次通话记录。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此外,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奕彬罗弈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四代白色手机和LenovoE268白色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伟强代理审判员 周凤珠人民陪审员 杨振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