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卢国光与罗汉、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卢国光,居民。被告罗汉,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居民。被告韦凤英,居民。被告罗森,居民。被告罗金,居民。被告罗肖芬,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被告罗肖芳,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被告罗兴群,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原告卢国光与被告罗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庆江独任审判,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杨绍华负担。审判员黄庆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黎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