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66号原告薛某甲,无业。被告张某,现为在逃人员。原告薛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复婚,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5月29日被告失踪,后报案到谈固派出所,得知被告为上网追逃人员,被告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给原告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双方有一女薛某乙由原告抚养,无财产纠纷,按法律规定被告失踪四年应准予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薛某乙,现为在校学生,随原告生活。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报案证明》载明:薛某甲于2008年6月3日报案称其爱人张某走失,经核实被告张某2008年6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列为在逃人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报案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自2008年6月6日被列为在逃人员,已6年有余,原、被告分居超过两年,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夫妻财产,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某甲、被告张某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芹代理审判员 李 麟人民陪审员 浦熔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