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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泰安市万马经贸有限公司与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万马经贸有限公司,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80号原告:泰安市万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小区岱道庵路。法定代表人:唐荣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9号。法定代表人:孟广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万马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万马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申请保全费1052元,共计2267元,由原告泰安市万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