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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道广与陕西达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富华,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与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靖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90667.63元(包括执行费10204.6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若存款不足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马忠贤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