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四与被告冀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冀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冀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