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四与被告冀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冀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冀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