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金星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金星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金星组。负责人梁某某。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金星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衡阳松木乡建新村金星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金星组银行存款1956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腾圣罡执行员 陈锡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