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倪兴启。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