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汪建坤与刘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坤,刘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汪建坤。被告刘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坤诉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进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