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XX与郑小红、郑平、郑围、郑琪、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郑小红,郑平,郑围,郑琪,牟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郑小红。被执行人郑平。被执行人郑围。被执行人郑琪。被执行人牟琼。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郑小红、郑平、郑围、郑琪、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已委托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