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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廖神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460号罪犯廖神光,广西崇左人,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崇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以(2010)崇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廖神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廖神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对廖神光作出判决,上诉人廖神光,因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交17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至2025年4月1日止。于2011年1月14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梧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神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该犯从事首饰加工劳动,服从工种安排,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1月14日至今,每月均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表现一贯较好。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期末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廖神光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廖神光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照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神光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累计获奖励分85分。本院认为,罪犯廖神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神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不变(已交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