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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政祥,总经理。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利峰,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志成审 判 员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