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5)乌民一初字第22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马X。被告: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X负担。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