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5)乌民一初字第22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马X。被告: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X负担。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