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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刚与广西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北海市海城区远新运输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广西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北海市海城区远新运输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郑刚,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蒲峰,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俊林,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彭晨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启龙,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现住北海市,系被告广西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综合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叶长贤,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现住北海市,系被告广西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被告:北海市海城区远新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其仓村西区180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冯远新,负责人。原告郑刚诉被告广西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北海市海城区远新运输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郑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刚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