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林娟与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杨林娟,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徐良所、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6767-9,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苏清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2963061-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白石宫开发区。代表人侯远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文,该支行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杨林娟与被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娟以其欲与被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林娟负担。审判员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