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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付勇、高兴群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张付勇,高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451号申请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涂永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亚菲,遵义县卫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丹枫,遵义县尚嵇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张付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高兴群,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行非诉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付勇、高兴群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1612.00元。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付勇、高兴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付勇、高兴群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邓德高审 判 员  罗信亮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