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竹与张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张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女,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桓兴肿瘤护理间行政助理。被执行人张春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竹与被执行人张春利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春利应付申请人李竹借款人民币53500元、案件受理费569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711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春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民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