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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张学刚、秦金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张学刚,秦金丽,刘葛,孙士杰,孙仕亮,天津滨海天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泰和新苑******号。被执行人张学刚。被执行人秦金丽,系被告张学刚之妻。被执行人刘葛。被执行人孙士杰。被执行人孙仕亮。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号:55038213-8,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汉大路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学刚、秦金丽、刘葛、孙士杰、孙仕亮、天津滨海天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