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和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某,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泉河村、王家林村等村庄入户盗窃现金、衣物、相机、电脑、电缆线等物品,作案12起,涉案价值24332.30元。1、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泉河村党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棉衣5件,被盗棉衣价值1000余元。2、2014年12月,被告人和某分三次窜至新泰市羊流镇下裴庄村尚某某家中,盗窃一个铁质小推车、90米电缆线,价值420.4元。3、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下裴庄村裴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元,灰色26型自行车一辆,价值156元。4.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王家林村吴某某家中,盗窃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一部、手电筒一个,价值4860元。5、2014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王家林村张某家中,盗窃铁质独轮车一个,价值300余元;盗窃电缆线一宗,价值1780元。6、2014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和某赶至新泰市羊流镇王家林村张某家中,盗窃电缆线一宗,价值2064.8元。7、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闫家庄村闫某某及其儿子家中,盗窃木质独轮车一个、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48元。8、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下刘庄村刘某某家中,盗窃宽带网线两箱、木质独轮车一个,价值679元;盗窃锁具9把,价值70余元。9、2014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董家庄村徐某家中,盗窃水泵一个、磅秤一台,价值344元。10、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董家庄村张某甲家中,盗窃铁质小推车一辆,价值140元;盗窃电缆线、绳一宗,价值100余元。1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卢家庄村冀某某家中,盗窃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价值10000元。1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窜至新泰市羊流镇卢家庄村村委办公室,盗取录音机一个,价值90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和某携带扳子、钳子等作案工具欲实施盗窃时被抓获,扳子、钳子等作案工具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和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党某等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计算有误,应为24332.30元。被告人和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和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已扣押扳子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和某作案工具扳子、钳子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衍霞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