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肖在华。被告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施林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为1565元,由原告三明市海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