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与刘宇峰、陈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刘宇峰,陈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代表人吴民晖,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虹,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峰,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陈丽珍,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与被告刘宇峰、陈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3元,依法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