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马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