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峰与袁根宗、袁夫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峰,袁根宗,袁夫鑫,许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96号申请执行人杜峰,职工。被执行人袁根宗,居民。被执行人袁夫鑫,居民。被执行人许会平,居民。申请执行人杜峰与被执行人袁根宗、袁夫鑫、许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根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杜峰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8000元)。二、被告袁夫鑫、许会平对被告袁根宗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袁根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被执行人袁根宗的房产已被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杜峰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杜峰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