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陵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1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昭鲁,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奉义,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宋朋,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昭鲁、刘奉义,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2010)曲王商初字第12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后,虽经撤诉和本院裁定准许,但被告至今没有收到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即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尚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