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0)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8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豪。被执行人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仙福。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太商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前归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00000元,利息26009.1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如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坐落于太仓市浮桥镇新港中路2号的抵押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32671元。因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65868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太仓市浮桥镇新港中路2号7-12幢10室等117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包含(2014)太执字第01870、01872、01873、01874号等四案】,因无人竞价而三次流拍,流拍保留价为476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5688359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屋中本案抵押的14套房屋抵偿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被执行人所有的14套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抵债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的条件,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展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