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志与王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洪,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人王志与被执行人王洪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北青民初字第0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洪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2014年抚养费4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143号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宋法言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