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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信永与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信永,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朱信永,农民。被执行人曹建华,农民。申请执行人朱信永与被执行人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大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曹建华欠原告朱信永借款35000元,定于2014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朱信永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朱信永2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元,由被告曹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建华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曹建华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曹建华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曹建华名下有苏C×××××小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辆未在本院控制之下,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信永与被执行人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大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