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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联权与林昌建、金陈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联权,林昌建,金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吴联权。被执行人林昌建。被执行人金陈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联权与被执行人林昌建、金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昌建、金陈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林昌建、金陈芬缴纳执行款25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44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方城丽园5幢1701室房屋一间系被执行人林昌建、金陈芬共同所有,该房屋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处于处置过程中;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林昌建所有,本院已依法裁定扣押,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另案处置中,其所有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因查找不到,无法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本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昌建、金陈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