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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琰荣与梁威、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琰荣,梁威,扈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黄琰荣。委托代理人申素,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威。被告扈淑贤。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琰荣诉被告梁威、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梁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琰荣诉请:2015年2月6日,被告梁威以经营周转急需为由,继续向原告续借款130万元,借期两个月。到期后,不能按期还款,经追讨,被告梁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无法在短期内还款。经查证,被告梁威、扈淑贤系夫妻关系,本借贷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广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夫妻。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其借款亦是用于合法用途之上,借据上虽由梁威出具,但款项均是用于家庭经营周转,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两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给原告;2、两被告偿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扈淑贤辩称:不清楚梁威是否借款,即便梁威借款,如此大额的款项也不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扈淑贤不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被告梁威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有梁威书写的借条予以证明,现还款期限届满,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梁威返还借款13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问题:原被告约定被告未在2015年4月6日前归还款项的,以借款总额按日累计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因该标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扈淑贤是否应当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被告梁威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梁威与扈淑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威与扈淑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梁威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梁威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应被告梁威与扈淑贤连带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威向原告黄琰荣返还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二、被告梁威向原告黄琰荣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如被告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的,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如被告不主动履行的,则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扈淑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梁威、扈淑贤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吴菊妹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