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称新与XX、宋军、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称新,XX,宋军,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周称新,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被告XX,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宋军,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被告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棉竹镇来鹤寺村*组。法定代表人彭卫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机场路**号学府广场*号楼A-2。负责人刘晓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号高新国际广场*座北面*楼。法定代表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称新诉被告XX、被告宋军、被告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赔付比例需以原告吴沙沙、古洋溧、古晋荣、古洪宽、宋道英诉被告XX、宋军和被告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原告周称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称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00元,减免后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周称新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