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恢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锦云、廖从君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028-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锦云,男,生于1954年12月29日。案外人廖从君(系刘锦云之妻),女,生于1953年12月5日。本院(2012)武胜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锦云于2008年7月9日用其妻廖从君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301字第000220**号(面积:185.5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抵押担保,现依法需处置涉案抵押担保的财产。���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廖从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刘锦云共同承担(2012)武胜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