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毛自英与汤炳德、林庆清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自英,汤炳德,林庆清,汤幼民,汤林玲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毛自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炳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庆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幼民。一审第三人汤林玲。上诉人毛自英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自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自英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自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毛自英负担,本院退还上诉人毛自英3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平审 判 员 唐崇达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寒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