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段祥雨与孔宪婉、段新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祥雨,孔宪婉,段新华,段新文,段金明,吴在英,段金彦,段金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段祥雨。被告:孔宪婉,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段新华,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段新文,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段金明,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在英。被告:段金彦。被告:段金朋,37082219681227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祥雨与被告孔宪婉、段新华、段新文、段金明、吴在英、段金彦、段金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祥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宪婉、段新华、段新文、段金明、吴在英、段金彦、段金朋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祥雨撤回对被告孔宪婉、段新华、段新文、段金明、吴在英、段金彦、段金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段祥雨负担。审判长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会娟 微信公众号“”